前锋区法院(2026)川1603行初116号行政判决书短斤少两,偷工减料。行政一审判决书对全部证据不阐明是否采纳的理由,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一审裁判文书未对全部证据列明采纳与否的认定意见及理由,属于缺乏裁判文书基本要素,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
则要求。该行为直接违反法律对裁判文书的程序要求,导致当事人无法知晓证据采信逻辑,违反证据裁判原则,剥夺当事人对证据认定的知情权和辩论权。本案一审行政判决书违反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不在上述行政判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主要内容、证明目的、质证意见及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双方证据部分及案件争议焦点(详见熊壮提供给一审法院的出庭书面意见)不实质审理,不阐明双方质证意见及是否采纳的理由,程序空转,达到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裁判结果颠倒黑白目的。
2026-08-14 15: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