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自规局作为被投诉单位,其回复
违反事实,违反法律,颠倒黑白,自欺
欺人,掩耳盗铃。
2026-08-18 09:30:49
广安市自规局:岳池县自规局与邹良广等恶意串通,违法违规审批电梯规划许可,涉嫌套取政府电梯补贴资金,现违法违规的电梯规划许可被法院撤销邹良广等加设的电梯没有了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危害公共安全,应予拆除。岳池县自规局与邹良广等利益驱动,欲继续违法建设电梯套取政府电梯补贴。要求广安市自规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查处岳池县自规局违法违规审批行政许可行为,给予责任人政务处分,防止电梯政府补贴资金被套取、侵占。
2026-08-18 09:32:22
被告岳池县自规局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没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依据,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规定违反规划侵占小区绿化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违法加设电梯可以不立案、免除法律责任,相反,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及广安市绿化条例、岳池县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立案追究法律责任。被告在举证期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对该违法建设行为不立案、免除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被告提供的上述规范性文件依据无法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授权基础。根本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意味着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不予立案的行为具有法定授权,无法证明该处置行为符合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适用情形,应直接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行为丧失合法性基础。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依据、未说明法律适用逻辑,被告未完成法定的法律推理过程,其处置结果并非基于法律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得出,而是基于主观裁量、随意判断作出,属于典型的滥用行政职权。另外,被告以信访答复代替履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级法院类案,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告已对不立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26-08-18 09:31:28
邹良广等骗取电梯规划许可,违反规划侵占绿化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违法增设电梯,岳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移送岳池县自规局,岳池县自规局应对邹良广等立案查处,行政处罚。熊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岳池县自规局举报邹良广的上述的行政违法行为,请求予以立案、查处、行政处罚。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岳池县自规局违反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应当立案行政处罚不立案,帮助邹良广等逃避处罚,继续违法建设电梯套取补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侵占绿化地违反生态环境法典,破坏生态环境,违反民典侵犯小区全体业主对绿化地享有的共有权,违法违纪滥用职权不立案行政处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请求广安市中级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移送监察机关。
2026-08-26 09: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