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终商家按照合同金额的20%(按照规定应该是剩余费用的20%)扣除了违约金316元和已3节课课时费240元加上课本费40元,退了我984元,广安区市场监督部门给我的回答是按照某某规定商家这种行为属于免于处罚的情形之一,所以我在想这可能就是这些市场主体普遍存在这类在合同中设置“ 谢绝自带酒水、收开瓶费;定金/订金不退、消费卡概不退换;个人原因缺课不补课、不退费;•卡/课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不得转让; 人数不足不成团,消费者退团要赔;• 质量问题只修不换、不赔损失”诸如此类霸王条款违法行为且有恃无恐、理直气壮的“底气”吧!当保护市场主体、维护营商环境成为主流政绩观,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是一句空口号!殊不知这是本末倒置,没有消费者大军消费哪来的市场主体生存机会,又哪来的经济增长!

商家违法了不合理收取了我违约金但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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