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您年满60岁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委的核心职责是处理“劳动争议”,因您的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故未支持补发工资请求,这并非“简单断案”,而是基于法律对争议类型的明确划分。
发表评论·回复
*当前未登录,请先登录再发表评论·回复